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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世界海关组织(WCO)认证专家
•上海市曙光学者、前上海海关学院教授
•科技部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数字贸易首席专家
•发改委数丝产业创新合作中心数字贸易首席专家
多次代表中国参加自由贸易协定国际谈判,著有《原产地规则的原理与实践指南》、《中国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的实施效果评估》等4本专业书籍,主编《海关监管概论》等两部教材,公开在国内外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
执行原产地预裁定机制与商品归类预裁定机制一样,是海关为提高通关效率、增强贸易便利化程度所采取的重要举措。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人”都可申请预评定。因此,无论“有正当理由的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人”是否在一国海关注册,只要其向该国海关提出请求,海关部门都应受理。同时,该协议规定了海关做出答复的时间限制,即应在收到请求后150天内答复申请人。
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做为WTO的成员国应受WTO规则的约束。200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同时,遵循WTO协议的原则,规定海关应在150天内给予答复。在优惠性原产地管理方面,虽WTO尚未形成有约束力的国际性多边协议,但预裁定机制也有所援用,在我国签署的部分自贸区协定中有所体现。
具体来说,我国海关原产地预裁定机制包括申请、受理与执行三大程序。今天我们先来聊一聊原产地预裁定申请问题~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进行预裁定。办理申请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有关资料,包括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出口国(地区)签证组织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所使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产地等资料;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和加工增值等资料;
进口货物交易情况的文件资料,包括进口合同、意向书、询价和报价单、发票等;海关要求给予的其他文件资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下篇则介绍了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16个已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以及最新签订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优惠原产地规则,作为工具性文件供读者查看阅读。与2011年出版的《原产地规则研究:原理与实践》相比,本书下篇一方面增加了《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2011年之后签订的FTA及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同时对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等早期签署的FTA的升级谈判,以及中国—巴基斯坦第二阶段的谈判内容,也根据最新协定文本做了梳理与解读。
本书试图顺利获得对各项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条文做出梳理和归纳,为读者给予一份学习、分析和应用我国非优惠及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指南。FTA等区域性贸易协定将成为近几年国际贸易的新趋势,在这个领域我们也期待与更多来自主管部门、企业、研究组织的专家共同探讨,以形成新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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