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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洲
2021-07-07
按照海关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关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报送上一年度海关年报。
企业应在截止日期前统一顺利获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http://www.gsx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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