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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是指在货物进出口时,经海关核准,由当事人在商业发票或者其他单证上对该货物原产地作正式声明,其效力等同于签证组织签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
现在在我国已经签署并实施的自贸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中,中国—瑞士、中国—冰岛等6项自贸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已经引入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允许企业凭原产地声明适用优惠的协定税率。
哪些企业可以出具原产地自主声明? 企业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出口缔约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口缔约方主管部门核实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进而核准出口商资格。申请获取资格的出口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口商依照出口缔约方的法律法规注册登记; (二)出口商分析和掌握本章所列的原产地规则; (三)出口商具备符合出口缔约方法律法规要求的出口资质; (四)出口商在出口缔约方主管部门的风险管理合规记录良好; (五)在出口商为贸易商的情况下,如其要开具经核准出口商的原产地声明,必须取得生产商声明,确认货物原产资格,且生产商将配合依照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核查)召开的相关核查并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并且 (六)出口商根据出口缔约方的法律法规具备完善的记账和簿记制度。 此外,对于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来说,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经核准经销商,从而享受原产地自主声明的政策便利。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经核准出口商认定自主管海关制发认定文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认定。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自该认定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程序的,注销其经核准出口商认定。 原产地自主声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一)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二)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 (三)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四)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别); (五)对于经核准出口商而言,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授权 码或识别码; (六)唯一参考编号; (七)原产地授予标准; (八)授权签署者关于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的认证; (九)第二章第六条(关税差异)所指的 RCEP 原产国; (十)离岸价(FOB 价值),如使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conferring)标准; (十一)货物的数量; (十二)对于背对背原产地声明而言,原始原产地证明编号、签发日期、首次出口缔约方的 RCEP 原产国以及首次出口缔约方经核准出口商的授权码(如适用)。 此外,RCEP落地后,除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外,将允许使用签证组织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如到各地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申领RCEP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现在仅允许日本在协定生效后实施进口商自主声明,但不能发起核查)以及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即允许无门槛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原产地声明。不同缔约方实施该项制度的过渡期为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或20年内。) 企业在享受RCEP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RCEP对经核准出口商义务做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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