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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食品进口新规来啦,所有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和存储企业都需要在中国海关总署进行注册和备案哦。还有哪些具体变化,请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现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顺利获得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源头监管”,对保障输华食品安全和有助于贸易稳定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量快速增长以及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要求日益提高,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注册程序,明确各方责任,现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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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新规 |
顺利获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公布需召开注册的进口食品品类。主要为:肉类(包括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制品、蜂产品。 | 删除目录制相关内容,注册范围扩大至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
新版管理规定扩大了注册范围,由原来的五类扩大到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都需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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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新规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顺利获得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海关总署推荐。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
依据食品分类不同,注册方式分为由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
需由境外生产企业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食品类别有: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所列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
在已完成对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审查后,不再要求给予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卫生要求以及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组织设置和人员情况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但是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要求,强调境外生产企业需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合法资质当已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确认。
注册所需申请材料 | |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 | 企业申请注册 |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给予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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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新规 |
海关总署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组织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方式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评审组成员应当2人以上。 |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组织组织评审组,顺利获得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
明确了注册评审方式会顺利获得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来召开,注册审评方式更为灵活,在当前形势下更具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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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新规 |
已取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 已取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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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新规 |
注册有效期为4年。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新版管理规定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5年,境外工厂输华食品“生产许可”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在效期上实现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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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新规 |
未列明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 (一)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二)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 |
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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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新规 |
未列明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 (一)延续注册申请书;(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顺利获得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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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新规 |
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包括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的官方部门、官方授权组织及行业组织等。 | 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
新版管理规定明确了主管当局为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官方授权组织及行业组织不再被认可为主管当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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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新规 |
仅要求在复查发现已取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监督需要整改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 (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已注册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已注册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当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食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整改符合注册要求。 |
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境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监督责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新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相关企业在关注管理规定的上述主要变化的同时,保证企业的生产规范和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发布、重庆海关食品处 涪陵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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