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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前几期我们以纺织、化工及汽车行业为例,分析了RCEP协定生效后会给企业带来的便利和优惠。本期以生物医药行业为例,继续RCEP协定相关内容的分享。
根据海关对重点行业进出口商品的分类,我们分析了生物医药行业(共涉及239个税号)原产地规则及降税规律,并与中澳、中韩协定进行对比分析。
一、原产地规则分析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汇总分析生物医药行业共适用3种原产地标准,其中CTH or RVC(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占比68%;其次是CTSH or RVC(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31%,CTH, RVC, or CR(品目改变,区域价值成分或CR)占比最少仅1%。
根据中澳原产地规则,汇总分析生物医药共适用3种原产地标准。其中CTH(品目改变)占大部分64%;其次是CTSH(子目改变)28%;CTH or RVC(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占比最小仅8%。
从RCEP原产地规则和中澳原产地规则对比发现,相较于中澳协定,RCEP的原产地标准更加宽松。考虑到生物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所有原产地标准都适用选择性标准。
根据中韩原产地规则,汇总分析生物医药共适用3种原产地标准。几乎都是利用CTH(品目改变)占比高达98%;CTH except(品目改变,部分条件除外)和CTH or RVC(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占极少部分,都仅为1%。
从RCEP原产地规则和中韩原产地规则对比发现,RCEP中每一条原产地标准都加入了RVC标准,可以更加灵活的利用原产地规则。
二、降税规律分析
1.中国对自协定国进口生物医药产品降税对比
根据RCEP协定下中国对澳大利亚关税承诺表的规定,81%的原产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19%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为零。
根据中澳协定下中国对澳大利亚关税承诺表的规定,54%的原产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46%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为零。
根据RCEP协定下中国对韩国关税承诺表的规定,72%的原产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27%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为零;1%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20年内等比削减为零。
根据中韩协定下中国对韩国关税承诺表的规定,46%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为零;32%的原产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2%的原产货物不降税,不降税的产品在第90章。
2.中国向协定国出口生物医药产品降税对比
根据RCEP协定下澳大利亚对中国关税承诺表的规定,94%的原产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3%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5年内等比削减为零;1%的原产货物不降税,不降税的产品在第90章。
根据中澳协定下澳大利亚对中国关税承诺表的规定,99%的原产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1%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等比削减为零。
根据RCEP协定下韩国对中国关税承诺表的规定,68%的原产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24%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为零;8%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5年内等比削减为零。
根据中韩协定下韩国对中国关税承诺表的规定,61%的原产货物应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24%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为零;14%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为零;1%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5年内等比削减为零。
普橘观点
RCEP成员国生物医药产业开展差别较大,既有如日本这样的生物医药产业发达国家,又有如缅甸和柬埔寨这样的不发达国家,互补性强,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的形成给予了可能。
RCEP区域内零关税虽然是逐步实现,中国药企的成本也是极大考验,必须从运营、技术创新、规模化、人力资源几个方面同时下功夫,系统提升企业运营效率。
在疫情常态化的今天,生物医药企业必须从全产业链角度考虑生物医药研发、生产、销售等多角度问题。利用RCEP累积原产地规则,合理布局全球生产,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及产业链布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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