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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1号(关于防止博茨瓦纳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

    2021-09-2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1号(关于防止博茨瓦纳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

      近期,博茨瓦纳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博茨瓦纳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博茨瓦纳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博茨瓦纳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博茨瓦纳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组织及动物卫生监督组织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实行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1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博茨瓦纳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博茨瓦纳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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